[高雄市西區] 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稅務機關之行政處分有二種,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一為非核定稅捐而對人民申請案件作成准駁之一般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之途徑也因行政處分之類型而有所不同。
稅捐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又依訴願法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另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不論是載有稅額或無應納、應補稅額者,對於核定稅捐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如納稅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或申請減免稅捐,對於核定處分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因係對稽徵機關一般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而非對核定稅捐之處分表示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逕提起訴願。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要注意依行政處分類型之不同而分別採取不同之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