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地上房屋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出售本人所有之土地,地上房屋為弟弟所有,但現供本人設籍居住且自始均無出租及營業,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承上所述,王小姐出售其土地上之房屋,雖供本人設籍居住且無出租及營業,惟其房屋為『旁系親屬』所有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故其出售土地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

聯絡人:馬瑞憶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