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稅單經寄存郵局即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主張沒有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不繳滯納金,但依規定,稅單既經以雙掛號寄至納稅人住、居所,因不獲會晤當事人或無其他受領文書之人員而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於郵局,即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
所以,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接到郵局招領稅單的送達通知書時,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務必儘速前往郵局領取招領之文件,因為稅單一經寄存於郵局,就發生送達之效力,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納稅人如逾限繳日期不繳納,除每逾2日被加徵1%滯納金外,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該局會將欠稅資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