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以子女名義起造房屋並取得使用執照,如有贈與事實應依法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民眾為節省契稅負擔,會直接以子女名義申請建築執照,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讓子女取得使用執照,其實這種行為如有贈與事實,依契稅條例規定應依法報繳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換句話說,按照實質課稅的原則,只要有受贈之事實,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或者於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而成為使用執照上登載之起造人,依法都必須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另外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要注意契稅申報期限,如果超過期限申報,每逾3日將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如果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所以請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