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千萬記得於繳納期間內繳納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另需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期限為每年4月30日,若在滯納期滿前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除移送強制執行,該車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另需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事關車主權益,記得滯納期滿前繳納,以免除補稅外還被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