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處全面清查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為防杜假借重購退稅而從事土地交易投機,以符合重購退稅之立法意旨,提昇管制績效,維護租稅公平,已於101年5月16日起4個月內,針對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展開清查作業。
  該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以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夠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目前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並沒有次數的限制,民眾可以多多利用此一優惠機制,減輕因換屋而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該處進一步表示,經核准退稅之重購土地,稅捐稽徵機關會依規定管制,管制期間是從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在該期間內不可以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原退還稅款將會被追回。故自用住宅用地之所有權人須注意5年內不可以任意將戶籍遷出或有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情形,方可免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因此,該處再次籲請納稅人注意檢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