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房屋 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是以,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該處說明,違章建築房屋雖然不合法,但為了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起見,在尚未拆除該屋前,仍要依法課稅;否則對於合法房屋而言,有失公平或發生反效果,甚至助長違建風氣,而房屋稅的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