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提醒您留意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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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即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土地為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土地為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是依據土地移轉時之「移轉現值」,減除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以及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費用等。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的「移轉現值」,低於政府公告土地現值者,稽徵機關會照公告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但經法院拍賣或政府核定收買之土地,如拍定價額或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以拍定價額或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該局並說明,土地增值稅是採累進稅率課徵,以該土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按照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為累進起點,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該累進起點100%者,稅率為20%;超過累進起點之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其超過部分稅率為30%;超過累進起點之數額在200%以上者,其超過部分稅率為40%。對於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30年及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20%稅率部分,可分別減徵20%、30%及40%。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得申請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一生以一次為限。但在適用此項規定後,若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及「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條件者,得於都市1.5公畝及非都市3.5公畝土地面積以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納稅義務人在完成土地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先購買土地後2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準用之。
除了自用住宅用地的減免外,土地增值稅的租稅減免尚包括配偶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被徵收之土地,以及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均免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土地移轉時相關減免規定,以免權益受損。您如尚有土地增值稅方面疑義,歡迎電話洽詢: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