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學生團體在學校內辦理娛樂活動有售票收費者,應申報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於學校內舉辦社團活動,如電影欣賞、舞蹈表演、舞會或邀請知名歌星到學校辦理演唱會等活動,這些活動如有收費情形,仍請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申報手續。
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音樂表演發表會、畢業舞會或其他各種娛樂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的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或餐點費用都應該報繳娛樂稅,並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在活動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的手續,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4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