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市民林先生3月份收到100年地價稅催繳書來電詢問,其所有位於鼓山區之土地,原為自用住宅用地,因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被鼓山分處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林先生主張實際上仍居住該地,是否可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林先生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不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提醒,民眾若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辦理戶籍遷移,於遷移前應妥善規劃,至少應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該戶籍,以免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喪失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