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自用住宅用地因房屋改建與鄰地合併,合併後增加之面積於改建期間,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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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關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拆除後,土地因改建需要與鄰地合併,合併後持有土地面積增加,於拆除改建期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面積,仍應以改建前經核定之面積為準,該增加之面積於拆除改建期間,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