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填寫復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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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時,應將原繳款書或其繳納收據影本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 原處分機關。
三、 復查申請事項。
四、 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 受理復查機關。
七、 年、月、日。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法律行為要依法律規定辦理,如未依上述規定提出申請,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時,將影響您的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地方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