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欠稅經移送執行,繳納確有困難,請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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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向該局反映其經濟狀況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否申請分期繳納?該局表示,欠稅案件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納稅義務人如一次繳清欠稅確有困難,可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另表示,依稅捐稽徵法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人如因一時經濟困難,致無力繳納稅捐,並不符合前揭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准予分期繳納。但已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人如因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該局並提醒納稅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者,如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之核准,並令一次繳清全部欠稅,納稅人應確實按核准分期之期限繳納欠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