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之騎樓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不得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101年度房屋稅已於5月開徵,稅單寄發後,該處承辦人接獲納稅人反應「房屋並無增建或變更使用,為何房屋稅增加了?」,經查明後發現,原經核定免徵房屋稅之騎樓,因供設攤營業使用,已不符合免稅規定,該處依規定就騎樓供營業使用面積部分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騎樓既供設攤營業,已不符合供公共使用之要件,依財政部88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81926271號函釋規定,不得免徵房屋稅;另騎樓縱使部分時間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則供公共通行,亦不符合免徵要件,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