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娛樂稅代徵人電話詢問,娛樂稅繳款書於繳納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如順延期間內繳納者,可否仍給予代徵稅款額1%之代徵獎勵金?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近一步表示:依財政部85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850614202號函釋:娛樂稅繳納截限日期適逢週六或例假日,在順延期間內繳納,仍應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發給代徵稅款額1%代徵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