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公同共有房屋101年開徵房屋稅將加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有關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者,其繳款書送達方式修正條文,業於100年7月1日起施行,故本(101)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對於未指定代表人、管理人、共同委任代理人之公同共有案件(含未辦繼承、祭祀公業、神明會等),將加印核定稅額通知書寄送予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不明者並公告之,以保障公同共有人行政救濟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的目的,是要讓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知悉房屋稅核課內容,但無法持該通知書至銀行繳稅。但如有繳納意願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繳納期間內,向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之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捐,或洽該局及其所屬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
該局特別提醒,公同共有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者,須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提供人:楊棟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