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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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以土地作為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 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在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範圍內,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當年度可適用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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