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核課期間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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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0年5月31日截止,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國稅局提醒您,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依結算申報截止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營利事業若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發現短報、漏報所得或誤填時,應儘速辦理申報或更正事宜,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苑寶華 電話:03-3396789分機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