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公司股東無償替代其他股東彌補其股權虧損,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本局近期查核相關公司在進行彌補程序中,經查往往由家族大股東無償為小股東彌補其應負擔之金額,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即為擬制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公司在進行彌補虧損程序時,請注意各股東應依持股比例彌補公司虧損,以免涉及不必要之稅務風險。【#25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川雄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