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重訂買賣合約須再貼一次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小姐在上個月出售一棟房子和一筆土地,並委託代書辦理過戶,可是後來因為立約日未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必須繳納較高的土地增值稅,經設籍後修改立約日重新和買主訂立買賣合約,但是代書告訴她,重訂合約必須再貼一次印花稅票,而且原來繳納的印花稅不能退還,來電詢問代書說的是真的嗎? 桃園縣政府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第8條及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1339號通知規定,本案納稅義務人第一次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契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因此,上述契約既已交付使用並貼足印花稅票,且其又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案件,並不能因無法履行而主張退還已納稅款。而其嗣後所重新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係屬雙方立約人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所以代書說的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