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復查、訴願30日申請期限的起算日大不同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案件申請復查及訴願的法定期限均為30日,但起算日的認定卻大不同,申請復查應自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而訴願則自「接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新竹市稅務局呼籲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某甲於100年4月20日接獲100年房屋稅核定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為100年5月31日),於100年6月30日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0年9月20日後,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0年8月10日送達給某甲,則某甲提起訴願之期限應為100年9月9日(即100年8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因誤以為申請期限的起算日與復查相同,乃遲至100年10月20日始提起訴願,已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呼籲,民眾應特別留意復查及訴願申請兩者之差異,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 法務科 聯絡人: 張鈺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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