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會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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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未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則使用牌照稅僅課徵至逾檢註銷前一日,惟納稅人勿存僥倖心理,以為沒收到稅單就不用繳稅,因一旦查獲該車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00XX-AB號汽車(1780CC)因未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於100年11月1日註銷牌照(牌照稅僅先課徵至10月30日止),復於101年4月30日被查獲行駛公共道路,則本案須補徵自逾檢註銷日至查獲日之本稅外,會再處以各年期應納本稅2倍之罰鍰,金額計算如下:
1、 補徵100年(11/1至12/31)本稅1,190元及裁處2倍罰鍰2,380元。
2、 補徵101年(1/1至4/30)本稅2,353元及裁處2倍罰鍰4,706元。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如欲繼續使用註銷牌照車輛,應先向監理機關(嘉義市監理站電話05-2770150)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才能行駛公共道路,否則罰則將會跟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