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之自用住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該住宅用地如符合土地稅法規定,應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填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並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乙份。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請民衆把握申請期限,以免權利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