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其承買人不得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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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部分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禁止自己或雙方代理規定之適用。」均有法令明文規定。亦即承買人或用益物權人不得為同意處分或同意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

該局舉例說明,林家兄妹5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1筆土地,如果4位哥哥想出售該土地,而小妹不同意時,則兄弟4人可以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代理小妹將該土地全部出售與第3人,但不得售與林家兄弟中之1人或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