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偶有市民反映,渠所有土地上房屋有騎樓走廊地並供公共通行使用,為何未減免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上房屋如有騎樓走廊地且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其減免之比例如下:騎樓走廊地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騎樓走廊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至於騎樓走廊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之認定,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其未記載於所有權狀之增建樓層部分,如能提出建物勘測成果表者,可合併計入層數。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合於上項減免規定,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能適用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減免。為使納稅人能即時申請獲得減免,於納稅人取得房屋申報買賣契稅,該處契稅核定通知函已增列輔導「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租稅減免申請事宜。
該處也提醒納稅人,原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經申請核准減免地價稅,如日後變更使用致未供公共通行使用者,例如於騎樓裝設鐵門封閉使用或設攤營業,已不符合減免之要件,依規定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以免一經查獲,除須追補應納稅額外 ,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