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作為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等私有土地,應徵收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例如作為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等私有土地,已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應恢復徵收地價稅。
該局特別指出,只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始得免徵地價稅,將使用閒置未開發或低度利用之私有土地排除於免稅範圍,回歸按一般土地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