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由選。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民眾可以自由選擇課稅方式,採不課徵或課徵繳稅;但不課徵並非實質免稅,而是延後到再移轉第三人時併計繳稅。
該局另提醒民眾,配偶間受贈土地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於再移轉第三人計課土地增值稅時,有配偶所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增繳地價稅或重劃費用,雖非本人支付,依規定可申請減除或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