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移轉,請於5月底前重新申請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如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之情形),請於1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就土地使用情形向土地所在地各區公所農業單位重新提出申請認定,經區公所相關人員會勘認定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者,始准繼續課徵田賦,未重新申請者,將自次年期(102年)起改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指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應由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才能按田賦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
稅捐處呼籲,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於所有權人變更後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上揭規定向各區公所農業單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課徵田賦。
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625。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黃秀玲 電話︰8952-826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劉麗慧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