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低收入戶及住家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戶地段率調整可繼續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關心如果老舊房屋評定現值不高,且符合房屋稅免徵標準,經稅捐處調升房屋地段率後,原免徵之房屋稅,是否會回復課徵房屋稅?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免稅標準應按其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因此適用住家現值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房屋,因重行評定地段率,致使房屋現值高於10萬元的情形,依規定應繼續予以免徵房屋稅,以減輕民眾負擔,並符合居住正義原則。
該處說明,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且符合社會實情之前提下,新北市100年低收入戶僅因本市100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漲致未符101年度低收入戶不動產標準新臺幣325萬元者,如其家庭應計人口僅持有實際居住之唯一公寓,同時該戶不動產總額未超過本市101年度中低收入戶不動產新臺幣488萬元標準,得核予緩衝一年之低收入戶資格。因此,參照上開方式,按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者,地段率調升致其房屋現值增加者,尚不影響其低收入戶資格。
該處進一步說明,低收入戶及住家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戶,如有地段率調升以外的原因,致房屋評定現值增加者,例如房屋增建、使用情形由住家改為營業用等,則不適用上開繼續免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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