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電動汽車至104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3年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低碳運輸不僅是潮流,也是高雄市政府重要的永續發展政策之ㄧ。高雄市東區、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意識抬頭,配合政府推動電動車產業發展,以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凡設籍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期滿後自104年1月6日起恢復課稅。
依據101年1月4日「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5條第2項,授權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在規定生效後3年內,可對全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高雄市政府已於「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增列該項免稅規定,並經財政部同意備查且已公告實施,希望藉由實施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租稅優惠,鼓勵市民選購電動汽車,不但節省荷包,又可營造健康舒適的家園,有助於實現高雄市成為低碳城市之目標。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東區稅處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西區稅處(07)2293363或(07)3631810按9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