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房屋自次月起向買方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1年房屋稅即將於5月1日開徵,新購屋者請注意,收到稅單後應檢視房屋課稅月數及稅額是否正確。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課,房屋移轉者,房屋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原房屋所有人持有期間(包含移轉當月份)應負擔之房屋稅,都必須繳清始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101年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在此期間購買房屋,101年房屋稅都不是繳全年度稅額,例如民眾在100年7月份購買房屋,須負擔100年8月至101年6月計11個月的房屋稅;如在100年8月份購屋,則須負擔100年9月至101年6月計10個月的房屋稅,以此類推…;民眾可檢視稅單上的課稅月數欄位是否正確。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單上的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