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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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加值型營業稅制度,遏阻逃漏,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增訂第2項規定,明訂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該增訂條款並自100年4月1日起施行。
該所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惟營業人常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以阻卻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規避開立統一發票。因此,乃增訂前開規定,以杜取巧。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促使營業人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本次同時增訂違反該法條之處罰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被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該所籲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亦應儘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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