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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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地價稅均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由於地價稅係按年課徵,並於每年11月份開徵,以往開徵時偶有民眾誤以為於8月31日以後已移轉原有土地者,就不需要繳納當年度之地價稅。因此,買賣房屋時為避免糾紛,建議您最好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按雙方持有時間比率負擔地價稅,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 新竹市稅務局 聯絡人: 賴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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