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車輛交由回收廠環保回收並經監理機關註記「環保回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記拖吊日期之前一日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之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規定車輛如需報廢,須至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之計徵至報廢前1日,若未辦妥者,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依法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該項計徵日業經財政部於101年3月14日台財稅字10104007300號令修正以車輛交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之前1日。
該局進一步提醒,當車子損毀不堪使用或老舊時,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機構申請拖吊處理
並領取環保回收證明單予以妥善保存外,另應將兩面車牌取下連同行照,身分證正本、印章至監理所(站)辦理手續,如此一來更能保障車主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