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會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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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未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則使用牌照稅會課徵至逾檢註銷前一日,惟勿存僥倖心理,以為沒收到稅單就不用繳稅,因嗣後若被查獲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車牌00XX-AB號汽車(1780CC)因未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於99年11月1日註銷牌照,復於100年4月30日被查獲行駛公共道路,依法須補徵自逾檢註銷日至違規日之本稅,並再處以各年期應納本稅2倍之罰鍰,金額計算如下:99年(11/1至12/31)本稅1,190元、100年(1/1至4/30)本稅2,341元,另再處以99年及100年應納本稅2倍之罰鍰總計7,062元,罰則很重。因此,如欲繼續使用該車,應儘速向監理機關(嘉義市監理站電話05-2770150)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請定期檢驗愛車,並避免類此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否則罰則將會跟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