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新車在去年12月剛領牌照辦妥登記手續,仍須繳納本(101)年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陳100年12月20日新買一部車,在監理機關繳交使用牌照稅辦妥新車領牌手續,今(101)年3月卻又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心中納悶,不是才剛繳過稅,為何又收到稅單?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1個月,除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外,自用汽車、151CC以上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則每年徵收1次;上述小陳在100年12月20日領用新牌照所繳之使用牌照稅款,係自新車領牌日計算至100年年底(12月31日止)之稅額,亦即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而本(101)年3月份收到之稅單係101年4月1日起開徵之使用牌照稅,屬101年全年的應納稅額,並無重覆開徵的情形。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提醒您,如果對於收到101年使用牌照稅稅單有疑問,可撥打電話(07)7410141、(07)3631810,將會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