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1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1年4月30日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1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即將於101年4月30日截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稅單,請於繳納期間內向該處與其所屬13個分處全功能牌照稅服務櫃臺、該處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在101年5月2日前繳納稅款,仍可免加徵滯納金;101年5月3日繳納,將被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而且逾期未完稅之車輛,若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補本稅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1倍的罰鍰,該處呼籲民眾注意繳納期限,以免逾期荷包受損。

汽車未依規定期限到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超過一定期間,將會被逕行註銷牌照。牌照被註銷在未經檢驗合格重新領牌照前,若繼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補稅外,應按補稅金額處2倍罰鍰。該處特別呼籲民眾隨時檢視愛車之牌照狀況,若有逾期未檢驗情形,應儘速向監理機關洽辦,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