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申請查調財產課稅資料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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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
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
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但民眾申
請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或其他具執行名義證明文
件,若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尚須檢附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卡、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影本等資料;若為個人,則應檢
附個人身分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僅限於財
產及所得資料,現行查調之規費每項為新臺幣250元,查調同一債
務人二個年度以上所得資料,每加查一個年度加收250元規費。本
項查調服務係全國連線作業,有需求之民眾記得備齊證件,即可就
近至任一國稅或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