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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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同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1日取得紡織機器一台,成本新臺幣(以下同)5,000,000元,預估殘值500,000元,耐用年數5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機器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1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計提折舊額900,000元,並依機器僅供生產使用之特性,列報為當期成本。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申報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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