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出售車輛務必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手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所有人若想將舊車賣給他人,請別忘了務必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手續。該處表示車輛使用牌照稅係依據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課徵,車輛若已出售,車輛所有人應至所轄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須依車籍資料於每年4月份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也進一步提醒,4月份開徵的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已過了一半,如因地址變更等原因至今還未收到或已遺失稅單者,請儘速向該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補發繳款書繳納,民眾若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將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繳本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