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如何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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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規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果在100年6月8日以後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者,這類土地已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範圍,當然無法准其所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行政院100年6月8日函發布前(即100年6月7日前)已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在原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期間內,如該土地仍供作合法公共停車場使用,縱使經營者變更重新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停車場登記證,其地價稅仍應適用特別稅率到原核准年限屆滿當年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地價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