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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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持憑辦理產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不須繳納印花稅。潮州稅務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應申報繳納印花稅。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係屬於「債權的請求」,不同於買賣、交換、贈與等法律行為,因此持憑辦理產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非屬上開印花稅課徵範圍,故不須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