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行政救濟各階段之法定不變期間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之程序分別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各階段之申請均有法定不變期間,說明如下:
(一)申請復查期間: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之期間:對行政處分或復查決定不服,得於行政處分或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三)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之提起行政訴訟。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所核定之稅捐不服,應於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而提起訴願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