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原來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戶籍全部遷出,就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房屋移轉、或戶籍全部遷出而實際仍居住該地,都不符合自用住宅用規定,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住宅優惠稅率。全戶戶籍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要記得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您對地方稅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