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不動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指出繼承不動產物權登記時,如繼承人間未能協議分割遺產,而係以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公同共有辦理繼承不動產物權登記者,其所持土地登記清冊並未載明協議之內容,不具前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之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