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或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2/04/20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小吃店或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