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法拍土地的地價稅納稅義務如何劃分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因不服地價稅稅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去年9月始經由拍賣登記取得位於高雄市土地,應只負責繳納去年9月至12月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課徵且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 8 月 31 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而因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書之日係8月31日(含)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應向拍定人徵收,若在9月1日(含)以後者,則當年度地價稅仍由原所有權人繳納,次年度地價稅始由拍定人繳納,並不以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為課稅之要件。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歩說明: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即不以登記為要件,拍定人在拍定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故在8月31日(含)以前取得法院拍賣之土地,即使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仍要繳納該年度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