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現值10萬元以下之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先生下班回家遇到隔壁鄰居,閒聊之下,才知道鄰居的房屋已經不用繳納房屋稅了,張先生覺得很納悶,自己的房屋和鄰居的房屋明明是同時蓋好的,為什麼鄰居的房屋可以不用繳房屋稅呢?經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查詢,才知道原來鄰居的房屋,全部面積是供住家使用,而且經過多年的折舊後,房屋現值已低於10萬元以下了,而張先生的房屋因增建,雖全部面積是供住家使用,惟房屋現值超過10萬元,仍應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同一房屋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該營業使用的面積仍應課徵房屋稅,至於供住家使用的面積則可免徵房屋稅,而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的房屋,即全部面積供住家使用,且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者,在該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間開始前,均會寄發通知單告知納稅義務人,自當年度起免徵房屋稅,民眾無須再行申請。如果您仍有其他稅務上相關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