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予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該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由義務人及權利人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中註明,並檢附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稅務局更一步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二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若為都市土地則另須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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