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欠稅註銷車輛停放在巷道停車格會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很多車主因為車輛老舊、故障就不繳納使用牌照稅,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以為沒有行駛道路就不會被處罰,但日後接到稅捐處的通知,除了補稅外還要繳1倍的罰鍰,直呼划不來。
還有汽車因為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雖然被查獲只是停放在停車格,也會收到補稅的通知,並處以2倍的罰鍰。
該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衖、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處呼籲車主,如果車子老舊不打算使用,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就計徵至報停前1日,想要行駛道路只要至監理機關辦理申請復駛手續即可;牌照被註銷的車輛應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道路。再次提醒民眾,如果您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至該處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欠稅及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將造成荷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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